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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工业、商业用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


    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,根据《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我市从2006年1 月1 日起,工业、商业用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。
    取消商业服务业用水价格分类,商业服务业用水价格改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。桑拿、洗车及建筑施工临时用水价格仍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执行。
    取消商业照明用电价格分类,改按其他照明类用电价格执行。待条件成熟时,再逐步与工业用电价格并轨。商业服务业的冷藏、冷冻、中央空调等动力用电价格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。对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、物流基地、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,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。
    商业服务业用燃气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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