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淮 安 市 物 价 局

淮价工[2005]240号


市物价局关于服务业用水价格并轨后有关问题的通知

淮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:
    根据省物价局《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苏价工[2005]347号)文件精神,我市服务业用水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改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,经请示市政府同意,现将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经营用水价格由每吨3.07元调整为2.57元。
    二、取消各类用水价格构成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,同时相应提高基本水价,保持供水到户价格不变。
    三、经营性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的范围:交通运输、邮电通讯、商业、金融保险、证券、宾馆、饭店、美容美发、普通洗浴、营利性医疗机构等。建筑施工临时用水暂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。
    四、其他规定仍按我局淮价工[2005]93号文件执行,你公司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。
    以上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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